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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市妙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妙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7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0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彭再德,局长。被执行人:上海市妙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胡苾。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上海妙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松人社监(2016)理字第052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市妙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保险费7,825.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市妙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市妙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胡苾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宇书 记 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