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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玉虎与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虎,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705行初24号原告:刘玉虎,男,汉族,1962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毅,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诚,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97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3399-3。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锡安,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虎诉被告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刘玉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虎负担。审 判 长  王新会人民陪审员  王文来人民陪审员  舒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祝明钰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