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25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双江自治县环保局、双江君达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江自治县环保局,双江君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925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双江自治县环保局,住所地双江自治县弄翔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526745277581T。法定代表人:俸德荣,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双江君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江自治县忙袜河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5MA6K7XQK3D。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双江自治县环保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环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28日,被执行人双江君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擅自到双江××勐勐镇忙袜河北面开工建设“主题乐园”,并于2016年12月投入运行。双江自治县环保局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作出双环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双江君达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在2017年5月30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罚款人民币36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执行人未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且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双环催告字【2017】01号行政处罚催告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但被执行人仍未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且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双江自治县环保局作出的双环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李锦强审判员  戴幼君审判员  杨立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