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8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8941号原告:周某某,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娟、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英,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慰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