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3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继忠与宋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继忠,宋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继忠,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宋万江,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继忠与被执行人宋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继忠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万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每月给付12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洪清审判员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