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文会合同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会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623号罪犯李文会,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凌海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锦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辽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文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文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3月25日,罪犯李文会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