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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银花与谭文斌、刘红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银花,谭文斌,刘红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吴银花,女,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尚村镇小水屯村南街东巷33号。被执行人:谭文斌,男,汉族,1987年05月27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桥陵村七组。被执行人:刘红蕊,女,汉族,1988年04月26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桥陵村七组。本院在执行吴银花与谭文斌、刘红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文斌长期外出未归,被执行人谭文斌、刘红蕊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