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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李坤华、王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李坤华,王小娥,广西梧州市富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5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文澜路2号。负责人:李进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甘清华,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敏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坤华,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告:王小娥,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告:广西梧州市富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329号。法定代表人:邓达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李坤华、王小娥、广西梧州市富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亦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宗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