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裴建伟、杨延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建伟,杨延芬,裴江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324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锋臣,联社职工。被告:裴建伟,男,生于1971年8月4日,住淅川县。被告:杨延芬,女,生于1981年4月16日,住址同上。被告:裴江锋,男,生于1980年1月28日,住淅川县。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裴建伟、杨延芬、裴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葆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