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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奎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3855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福国际2#2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法定代表人:陈柏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妹,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系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奎龙,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鸿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奎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鸿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奎龙向天鸿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6.8元、车位费2460元、二次供水用电费37.4元、公摊水费15元、公摊电费39.8元,合计2619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裕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由天鸿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委托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代办和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承接查验与接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天鸿物业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为全体业主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水韵华都20号楼501室房屋系张奎龙所有,面积125.37平方米,为多层住宅及地下车位一个;其中物业服务费按每平方米0.4元/月,车位费60元/月。截至2016年11月15日止,张奎龙无故拖欠物业费66.8元、车位费2460元、二次供水用电费37.4元、公摊水费15元、公摊电费39.8元,合计2619元。天鸿物业公司多次催促张奎龙付清尚欠的物业费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张奎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5日,天鸿物业公司与福建省龙岩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罗区德兴水韵华都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天鸿物业公司为龙岩市新罗区水韵华都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正式履行服务职能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并办理完移交手续时止,多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4元计算,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个60.00元计算,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季度收取,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天鸿物业公司交纳上季度物业服务费。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318号22幢501号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为张奎龙,建筑面积为111.39平方米,另有西组团负一层A16号车位一个。从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物业服务费66.8元、车位费2460元、二次供水用电费37.4元、公摊水费15元、公摊电费39.8元,合计2619元。本院认为,天鸿物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系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因水韵华都小区在2013年6月15日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故福建省龙岩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开发商有权与天鸿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天鸿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均有法律约束力。天鸿物业公司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包括张奎龙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为业主代缴水电费等费用。张奎龙在接受前述服务后,应履行按期向天鸿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义务。但张奎龙未按期交纳,天鸿物业公司诉请要求张奎龙支付尚欠的物业服务费66.8元、车位费2460元、二次供水用电费37.4元、公摊水费15元、公摊电费39.8元,合计2619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奎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奎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6.8元、车位费2460元、二次供水用电费37.4元、公摊水费15元、公摊电费39.8元,合计2619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奎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小  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晓青(代)书 记 员 王晓妍(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