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1113号原告:范某,男,生于1963年7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太慈村**号,身份证号码:6104291963********。被告:张某,女,现年48岁左右,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新店子村,村民。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小平书 记 员 崔 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