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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1113号原告:范某,男,生于1963年7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太慈村**号,身份证号码:6104291963********。被告:张某,女,现年48岁左右,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新店子村,村民。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小平书 记 员 崔 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