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秀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秀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660号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19层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13612C。法定代表人:刘桂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兴明,男,公司员工。被告:郑秀容,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秀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