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开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开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7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强,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开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龙,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科,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华,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君,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开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民初字28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45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徐新卫审判员 车兴民审判员 雷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瑞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