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7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泉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泉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3060号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512。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万鹏,北京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芳,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温泉,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鸣,山东海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泉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马 勇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人民陪审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