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0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与丁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丁春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01民初376号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新梅,该公司经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友好路十二地段。被告:丁春军,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职业不祥,住第九师。本院受理的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