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XX、刘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XX,刘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829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男,该公司科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被告:XX,女,198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刘红,女,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XX、刘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余款25.00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元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