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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芳、林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林谋兵,杨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谋兵,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杨菊英,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杨芳与被执行人林谋兵、杨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谋兵、杨菊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谋兵、杨菊英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谋兵、杨菊英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林谋兵名下有如下房产:(1)坐落于福清市××街道××下村地号为混合结构四层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2)坐落于玉屏街道××村(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3)坐落于福清市阳下街道××小区××、××楼××单元房屋一套。上述房产均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福清市阳下街道××小区××、××楼××单元尚未办理产权属登记暂不宜处理外,其余房产已被我院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款已发放给申请人杨芳及其他债权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谋兵、杨菊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融民初字第4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陈 庚执行员  施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