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素平与中山市横栏镇柏本木艺制品厂、陈善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平,中山市横栏镇柏本木艺制品厂,陈善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282号原告:赵素平,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聪,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鸿,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一:中山市横栏镇柏本木艺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主要负责人:陈善刚。被告二:陈善刚,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赵素平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柏本木艺制品厂、陈善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赵素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素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原告赵素平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