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执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胡文平、郭大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平,郭大贵,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2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胡文平,男,50岁,1965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大贵,男,37岁,1978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饶市三清山大道法定代表人郭大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胡文平诉郭大贵、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三清山西大道47号301抵押的房产(所有的证号为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号)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函,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回复,同意将上述房产交由本院处理。现因上述房产已拍卖成交,买受人需要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三清山西大道47号301房产(所有的证号为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号)的查封。审判员 周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江西书记员纪开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