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3民初9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重庆翠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至南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LJ07标段项目经理部、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翠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至南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LJ07标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974号之二原告:重庆翠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任运翠。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兵,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南侧(铁炉村对面)。法定代表人:刘自强,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文,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至南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LJ07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张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翠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至南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LJ07标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翠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翠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翠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9元,减半收取计5965元,由原告重庆翠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