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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庆其、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其,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周庆其,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工业园广园路,负责人:王伟耀。申请执行人周庆其与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本执行人未申报财产被罚款10万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8800元,缴纳罚款10万元,缴纳执行费13600元,其余已过付给申请人,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