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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省伟与上海林祥家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省伟,上海林祥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77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3773号申请执行人侯省伟,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林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侯省伟诉上海林祥家具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林祥家具有限公司现无资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上海飞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的(2016)沪0120民初4450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顾威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