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克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克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100号罪犯陈克远,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于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克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克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3次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克远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克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克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克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克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