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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4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国战、兰志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战,兰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554号之一移送单位: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赵国战,曾用名赵国占,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被执行人:兰志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本院在执行赵国战、兰志强犯盗窃罪的(2014)安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国战、兰志强分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尔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兰志强银行帐户存款1800元转入罚金及违法所得款。现被执行人兰志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兰志强屏蔽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解除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另一被执行人赵国战应缴交的罚金1000元。另,因被执行人赵国战住所地在外省,难以寻找。综上,经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赵国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伟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