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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忠和与张银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和,张银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257号原告:徐忠和,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银芹,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徐忠和与被告张银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徐忠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和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徐忠和负担。审 判 员  李保平代理审判员  刘克永人民陪审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