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谭政国与马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政国,马卫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905号原告:谭政国,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马卫东,男,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政国诉被告马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政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政国撤回对被告马卫东的起诉。本案受���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政国负担。审判员 吴香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芳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