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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臧永泉与被执行人王飞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永泉,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臧永泉,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臧述庄村。被执行人:王飞,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莱阳市谭格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永泉与被执行人王飞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