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文标与张泽亮、陈秀芳、陈潮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标,张泽亮,陈秀芳,陈潮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标,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委托代理人黄泽桂,广东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泽亮,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被执行人陈秀芳,女,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被执行人陈潮成,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受理杨文标诉张泽亮、陈秀芳、陈潮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23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信、车管等单位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余额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等单位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1423执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颂文审 判 员 胡海奎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