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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段立宏与张儒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立宏,张儒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638号原告:段立宏,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张儒习,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原告段立宏与被告张儒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段立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立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菲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相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