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段立宏与张儒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立宏,张儒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638号原告:段立宏,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张儒习,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原告段立宏与被告张儒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段立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立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菲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相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