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亚军与白全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军,白全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292号原告:陈亚军,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王和镇王和村7区**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引良,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白全成,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东街**号院**户。身份证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史振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原告陈亚军与被告白全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被告白全成当庭给付原告陈亚军赔偿款30000元,原告陈亚军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计1132元,由原告陈亚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奕人民陪审员 闫倩茹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