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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温建辉与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建辉,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882号原告:温建辉,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丽珍,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山东路中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9787325X9。法定代表人:游恩和,执行董事。原告温建辉与被告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游恩和涉嫌刑事犯罪,诉讼材料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游恩和涉嫌刑事犯罪,在刑事犯罪未开庭审理之前,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诉讼材料无法送达,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温建辉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月华审 判 员  范晓璐人民陪审员  吴伟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