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905号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永丰大队。法定代表人:秦兆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董永路东侧滨湖天地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胡润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