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20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城固县人。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某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汉族,城固县人。原告刘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立案。原告刘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有刘某某、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屈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