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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士普、张星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普,张星泉,尚大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普,男,194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星泉,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万景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被执行人尚大涛,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区龙居镇卫生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士普与被执行人张星泉、尚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证券、车辆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房产,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已将被执行人张星泉、尚大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轮候查封张星泉名下房产一套,冻结尚大涛的工资收入,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100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