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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行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林生与江西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林生,江西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行初113号原告戴林生,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简益平,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江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刘奇,省长。委托代理人张少卿,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审理处副处长。原告戴林生因不服被告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于2017年6月6日、8月17日分别公开质证、询问、协调及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林生及委托代理人简益平,被告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及单位委托代理人张少卿到庭参加了质证、询问、协调、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林生以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林生在本案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林生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林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金审判员  罗锦戎审判员  王宏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