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宗友与徐峰、吴燕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宗友,徐峰,吴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叶宗友。被执行人徐峰。被执行人吴燕红。申请执行人叶宗友与被执行人徐峰、吴燕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徐峰、吴燕红应赔偿申请执行人54339.185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询到到被执行人吴燕红名下有位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百宜坑3栋703的房产一处,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4、本院通过土地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5、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6、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吴燕红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W0H**的长城牌小汽车一辆,但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的车辆;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