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铁振福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振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铁振福,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经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开原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振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翟辉、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铁振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铁振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日0时许,被告人铁振福与被害人唐某某在开原市威远堡镇某家办丧事守夜期间,唐某某与铁振福玩牌九赢钱后,因铁振福输钱要回唐某某不给一事发生口角,被人劝解后唐某某离开“许三子”家,铁振持屋内一空酒瓶子追至屋外,经劝解未果后持该啤酒瓶子将唐某某(被害人)头面部打伤。案发后,被告人铁振福经传唤到案。经鉴定,唐某某被他人���伤,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微伤;面部瘢痕3厘米构成轻微伤;耳垂及颈部瘢痕4.0厘米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铁振福一次性赔偿唐某某人民币1.8万元,唐某某不再追究铁振福法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铁振福供述;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宋某某、唐某证人证言;法医检验鉴定委托书;诚证司法鉴定所【2017】司鉴字第21号、101鉴定意见书;唐某某在铁岭市中心医院病历;铁振福与唐某某协议书;唐某某收到铁振福赔偿款收条;询问光盘;铁振福无犯罪记录证明;户口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振福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三处轻微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铁振福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持械,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判处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铁振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井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