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荷军与江恩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荷军,江恩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2902号原告:余荷军,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乾,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恩素,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余荷军为与被告江恩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恩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荷军的委托代理人陈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恩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15日,被告江恩素向原告余荷军借款17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江恩素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恩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余荷军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江恩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鑫鹏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鲍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