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驳回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525号原告:贾某某,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于2016年2月22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按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偶尔因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6月4日,被告独自回到洪洞。2016年6月23日,原告接到电话得知被告因涉嫌强奸罪被羁押。2016年腊月,被告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时至今日在永济监狱服刑。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对其极其失望,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再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原、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提供的(2017)永监入通字第117号罪犯入监通知书载明,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开始在永济监狱服刑,其在永济监狱服刑的期限尚不足一年,故本案不应由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贾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彤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