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劲与赵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劲,赵含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723号原告:吴劲,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赵含波,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原告吴劲与被告赵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吴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劲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劲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