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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劲与赵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劲,赵含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723号原告:吴劲,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赵含波,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原告吴劲与被告赵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吴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劲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劲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