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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柯洪哲与王守柱、石奇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洪哲,王守柱,石奇进,孙广跃,张云硕,杨兴军,石贤坤,杨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488号原告:柯洪哲,男,200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法定代理人:柯玉光,系柯洪哲之父,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王守柱,男,199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石奇进,男,200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法定代理人:石贤雨,系石奇进之父,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孙广跃,男,200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法定代理人:孙伟超,系孙广跃之父,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张云硕,男,200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法定代理人:张步峰,系张云硕之父,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杨兴军,男,200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法定代理人:杨忠华,系杨兴军之父,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石贤坤,男,200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法定代理人:石玉柱,系石贤坤之父,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杨璞,男,200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法定代理人:杨记文,系杨璞之父,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原告柯洪哲与被告王守柱、石奇进、孙广跃、张云硕、杨兴军、石贤坤、杨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柯洪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守柱、石奇进、孙广跃、张云硕、杨兴军、石贤坤、杨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洪哲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守柱、石奇进、孙广跃、张云硕、杨兴军、石贤坤、杨璞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洪哲撤回对被告王守柱、石奇进、孙广跃、张云硕、杨兴军、石贤坤、杨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柯洪哲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