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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任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任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194号原告:罗某,男,46岁,汉族,农民。被告:任某,男,33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59岁,汉族,农民。原告罗某与被告任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