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任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任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194号原告:罗某,男,46岁,汉族,农民。被告:任某,男,33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59岁,汉族,农民。原告罗某与被告任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