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冬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9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冬,曾用名“罗海龙”,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奉新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日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7年2月9日被安义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冬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赣0123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黄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黄冬撤回上诉。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俊文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回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