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724罗泽波与昆山金海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泽波,昆山金海格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24号原告:罗泽波,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昆山金海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石牌镇京阪路中邦7幢1号。法定代表人:吴平,执行董事。原告罗泽波与被告昆山金海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罗泽波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泽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任小明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圣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