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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冯某某与李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受理该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车牌号为×××海马牌汽车一辆及承担违章费用二百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执行标的车辆,且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亦未能提供其他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权利未能受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凯声审判员  申晓虎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辉-2--1--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