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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国辉与魏文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辉,魏文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906号原告:林国辉,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魏文思,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人。住平潭县。原告林国辉与被告魏文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国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0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原告林国辉承担。审 判 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皓月书 记 员 陈 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