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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孔德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309号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对原告孔德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12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2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上数第19行之后补加一段“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马金茹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