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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催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大同市荣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卫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同市荣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催32号申请人大同市荣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开本路401。法定代表人卫荣,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大同市荣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大同市荣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出票人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辽宁北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9日,到期日2017年5月29日,付款银行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票号3100005123248647,面额人民币21,152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大同市荣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卞大庆审判员  张宏力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