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行审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义乌市旗灵丝网印花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义乌市旗灵丝网印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审68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余青。委托代理人吴福中、刘诞升。被执行人义乌市旗灵丝网印花厂。经营者钟芳。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义环罚字[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从2014年6月开始在该地址进行丝网印花加工生产,投资额约10万元,现场经营设备有:丝网印刷台板6条、手工印刷板若干,员工5人,生产原材料有:油墨、布、生产工艺:布一丝网印花一成品。2016年6月28日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未经环保审批,且建设项目无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生产时产生的工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25000元。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停止生产,但未全部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义环罚字[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