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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陈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住所地:婺源县紫阳镇文公北路20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1618928559。被执行人陈琳,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员工,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琳信用卡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赣1130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琳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向婺源县工商银行、婺源县农业银行、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婺源县邮政储蓄银行、婺源县中国银行、婺源县建设银行、婺源县上饶银行、婺源县江西银行、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婺源县房管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3.78元,现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33.78元。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终结,待恢复继续执行的条���成就后再重新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向标审判员  李永平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危 彦 关注公众号“”